市中政办发〔2018〕5号 各镇人民政府,各街道办事处,区政府各部门、专业公司、各企业: 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,严防安全事故,减少环境污染,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枣庄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工作目标 按照“政府主导、部门联动、属地管理、社会参与”的原则,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职能作用,强化措施,齐抓共管,通过禁燃禁放,减少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发生,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燃放行为,营造洁净有序、文明安定的城市环境。 二、禁止燃放场所及时间 (一)禁止燃放场所:1、文物保护单位;2、车站、高速公路、高架路、立交桥以及铁路安全保护区;3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储存场所;4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5、党政机关办公场所、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福利院、敬老院;6、山林等重点防火区;7、商场、集贸市场、风景名胜区、公园、室内公共娱乐场所、公共文化设施;8、高层建筑物、地下建筑物。 (二)禁止燃放时间:在禁止燃放场所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。非禁止燃放场所,除农历除夕夜,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 三、工作措施 (一)加强宣传教育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、电视、微信、张贴通告等形式,积极做好宣传工作,做到家喻户晓、人人皆知,使按规定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。 (二)党员干部带头。要高度重视,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,充分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,提倡以文明、节俭、环保的方式欢度新春佳节,自觉遵守禁放区禁放要求,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。 (三)严格监督管理。严格按照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,切实抓好烟花爆竹管理各项工作的落实。区公安、安监、环保等执法部门要强化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,加大对禁放区巡查力度,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。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3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