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补贴对象。经市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,包括:大龄失业人员(女性满40周岁、男性满50周岁的原市属、市中区区属国有或集体企业失业人员);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;残疾人员;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;抚养未成年子女(未满16周岁或在校学生)的单亲家庭成员;戒毒康复人员;刑满释放人员;家庭经济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复员转业退役军人、驻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及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人员。 二、补贴范围。对以非全日制、临时性、季节性、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(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)、并已办理灵活就业登记(以“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”记录时间为准)且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、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,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(镇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。 三、补贴标准和期限。补贴标准按市中区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(仅限于养老、医疗保险),具体标准由区财政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。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。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(以档案年龄为准,提供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)不足5年(60个月)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,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(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)且期满后不得重复申请享受。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。 四、申请补贴材料。1、《就业创业证》原件及复印件或高校毕业证书及复印件;2、灵活就业证明材料;3、本人签字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盖章确认的《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》(注明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、地址和缴费情况等内容);4、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(单);5、本人在街道(镇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指定银行开设的账号。 五、补贴程序。按照《枣庄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枣财社〔2016〕57号)有关规定,符合补贴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于8月20日前(逾期不再办理)将上述申请材料送户籍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,社区进行汇总、公示后送街道(镇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,街道(镇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对申请材料、申请人的身份、就业登记情况、参加社会保险记录及收入情况进行核实、汇总后,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。审核后,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,并在灵活就业人员所在社区进行公示。 其中:就业困难人员、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,要向街道(社区)申报就业,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。如未在当年提交补贴申请,视同自动放弃社会保险补贴资格,原则上不予补发。 六、其他。已经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时,停止社保补贴: 1、已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;2、被用人单位录用;3、终止就业;4、未缴纳社保费;5、未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;6、享受社保补贴期限已满。 枣庄市市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二〇一八年七月一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