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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

日期:2018-05-22   查看次数:
 

第一章  总  则

  为进一步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,根据国家法律、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制订本优惠政策。

第二章  招商引资重点

  坚持招商引资与加快城市转型示范区建设相结合,突出重点产业,强化产业链招商,实行定产业、定产品招商,招引高端产业链项目和我区产业链环节缺失项目;坚持招大引强,以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、行业100强和跨国公司、央企为引资重点,着力引进新型化工新材料、新型建材、纺织服装、食品医药、战略型新兴产业、机械制造产业、现代服务业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、高新技术项目。坚持效益优先原则,实行项目评估会审制度,严把产业产品、投资强度关口,重点引进一批科技含量高、附加值高、经济效益好、财政税收贡献大的好项目、大项目。

第三章  工业项目优惠政策

  第一条  用地优惠政策
  (一)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,每亩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,可以通过出让、租赁方式(租赁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)获得土地使用权,采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,使用最高年限为50年。
  (二)外来投资工业项目企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,取得土地使用权后,根据项目性质、投资规模、科技含量、经济社会效益和对财政贡献的情况,经政府批准,从区财政设立的“产业转型发展基金”中拿出部分资金,用于扶持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。对享受政府资金扶持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,由区财政局及时书面告知区国土资源分局,并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确定,是否可抵押融资贷款,但均不得出租、转让。
  (三)对引进的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企业、行业100强企业和跨国公司、央企的主导产品项目,外商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,或壮大我区支柱产业、增补延伸产业链条的生产项目,区政府从设立的“产业转型发展基金”中最高可拿出与区级土地纯收益等额的资金,用于扶持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。
  (四)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(含5000万元,下同)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工业项目,由区政府统一协调用地指标。
  (五)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并且当年投资完成50%以上,区政府从设立的“产业转型发展基金”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,最高可拿出与区级土地纯收益等额的资金,用于扶持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。
  (六)对引进的重大项目和我区产业链环节缺失项目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方式确定优惠政策和项目用地。
  第二条  收费优惠政策
 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在项目审批、建设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减、免、缓。
  (一)外来投资新建工业项目,办理审批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,但法律、行政法规有规定的,按下限收取;区级及区级以下地方政府留成部分(国家法定的收费除外)全征全奖。投产运营后3年内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后按区级留成部分的50%奖励企业。
  (二)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在1亿元以上的,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,综合开发费实行先征后奖,按征收金额的80%予以奖励,基础建设配套费中的综合配套费实行先征后奖,按征收金额的50%予以奖励。
  (三)支持投资者建设标准化厂房或多层厂房,建设两层以上厂房且容积率标准达到0.6以上的,免收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。
  第三条   税收优惠政策
  (一)凡引进区外、国外及港、澳、台地区客商投资1亿元以上新办工业企业,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,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,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,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,用于扶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;后两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50%部分,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  (二)凡新上外来投资企业,按当年实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一年内全额优惠扶持。

第四章  公益性、服务业等项目优惠政策

  第四条  外来投资建设知名学校、医院、幼儿园、老年服务中心等公益性项目,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,享受本优惠政策第三章第一条第一款。在项目审批、建设过程中,享受本优惠政策第三章第二条第一款、第二款。
  第五条  外来投资建设公用基础设施的BT、BOT、TOT方式合作项目,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,提供划拨用地。
  第六条  对引进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、行业100强的大型服务业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,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且在我区纳税的,使用国有土地的,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,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,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;后两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50%部分,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  第七条  对引进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、行业100强的大型服务业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,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。其中,注册资本5亿元(含5亿元,下同)以上的,补助1000万元;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、1亿元以上的,补助500万元;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、5000万元以上的,补助100万元。
  第八条  对引进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、行业100强的大型服务业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,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,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,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;后两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50%部分,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  第九条  外来投资兴办商业、饮食、旅游、娱乐等服务业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,除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采取招标、拍卖、出让方式外(商业金融用地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),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,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,由同级财政部门等额奖励给企业,后两年按50%奖励,其他收费政策参照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执行。
  第十条  凡符合城区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,新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、物流中心和新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、超市项目,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减半征收,实行先征后奖,待项目建成、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后,按全额的50%予以奖励。新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和新建四星级以上(含四星级及以上酒店扩建部分)酒店,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费预收50%,待项目建成、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后,全额奖励。凡上述予以支持的项目,区级土地纯收益的70%,由同级财政等额奖励给项目建设单位,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。
  第十一条  对在我区新注册设立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配送、采购、包装类物流企业及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、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和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,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,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,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;后两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50%部分,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  第十二条   对在我区新投资注册设立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、大型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、仓储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30%的补贴,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。
  第十三条  对在我区设立、并在我区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分支机构,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,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;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,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10%给予补贴。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,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。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保险企业,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,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,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;后两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50%部分,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  第十四条  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(包括科技、法律、会计、审计、税务等)、信息业、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,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,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,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;后两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50%部分,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  第十五条  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、教育文化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,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,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,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;后两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50%部分,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如经营多业的,按其经营主业(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)来确定奖励政策。
  第十六条  对投资旅游资源开发的新办企业,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,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,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,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;后两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50%部分,由同级财政作为财源建设发展资金,用于扶持企业发展。
  第十七条  鼓励外商参与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,重组后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,可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。外来资金投资服务业项目,按规定享受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有关服务业条款。
  第十八条  对特别重大的服务业重点项目,按照“一事一议”的原则,由区政府单独研究确定优惠政策。

第五章  引荐人奖励政策

  第十九条  对引进区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1—3亿元(含3亿元)项目的引资单位或个人,并且当年投资完成70%以上,奖励5—10万元的50%;对引进区外资金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的引资单位或个人,并且当年投资完成50%以上,奖励10—20万元的50%;对引进国外、境外(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项目,固定资产投资1000—3000万美元(含3000万美元)的项目引资单位或个人,并且当年投资完成70%以上,奖励10—20万元的50%;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引资单位或个人,并且当年投资完成50%以上,奖励20—50万元的50%。本条引入资金在足额到位、项目建成并经过审核验收后,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足额奖励,投产达效后兑现剩余50%。
  第二十条  对与央企对接项目,与跨国公司、世界500强、国内500强、行业100强生产型企业合资合作项目引荐人,项目建成投产运营后,在享受以上奖励的基础上,再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
  第二十一条  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过5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,当年完成投资的,给予项目投资方3万元奖励。(房地产、棚户区项目除外)
  第二十二条  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,实行项目终结奖,即项目投产运营达效后,由引荐人或引荐单位向区商务局(招商局)申报,财政、税务部门核实地方留成税收数额,区商务局(招商局)会同区纪委、区审计局、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审核,报区委、区政府审定后,由第一引荐人到区商务局(招商局)凭有效证件兑现。
  第二十三条  以上引荐人奖励政策,原则上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。

第六章  投资服务优惠政策

  第二十四条  凡属我区审批的外来投资项目,各审批、登记或其他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,在收到外商报送的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,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30%为承诺办结时限(法律法规有严格要求时间的除外)。如有违反,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需经上级相关部门审批办理的投资项目,由区商务局(招商局)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协调,尽快办理。
  第二十五条  凡属我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,由区监察局、区商务局(招商局)启动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联合审批程序,召集项目涉及相关部门,进行联合审批。区监察局、区商务局(招商局)依据权限对联合审批情况进行督促、通报、追究责任。
  第二十六条  对工商登记、土地使用、施工建设等所有手续的办理,由项目引进单位提供全程代办服务(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自行缴纳)。对投资较大的重点项目从引进之日起,区里安排一名区级领导负责协调,并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提供全程服务。
  第二十七条  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不得向企业非法摊派人、财、物,不得谋取其他利益。除正常的安全生产检查、环境保护检查、土地执法检查和税务检查外,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区经济环境投诉中心、区商务局(招商局)许可,不得随意对企业进行检查,以保证外来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。
  第二十八条  区经济环境投诉中心、区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和区商务局(招商局),负责对外来投资者行政服务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工作。对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,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的,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,但最长不能超过7日。
  第二十九条  对投资数额较大并对我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外来投资者,可给予一定的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;对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有重大影响和特殊贡献的外来投资者,可以向省、市等上级有关部门举荐、推选,给予更高级别的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;投资者子女在入托、求学、就业方面优先给予照顾。

第七章  附 则

  第三十条  农业类项目、文化产业项目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。
  第三十一条  国家、省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比我区更优惠的,按国家、省、市规定执行。对投资额较大、科技含量高、带动能力强、财政贡献率高、社会效益大的项目,可以“一事一议、一企一议”,采取区财政提供一定补助的方式给予更大的优惠。
  第三十二条  本优惠政策不包括棚户区改造和房产类项目,棚户区改造和房产类项目另行享受市、区的有关政策。
  第三十三条  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项目,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,外商投资额必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,其中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商投资比例不低于50%;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商投资比例不低于80%,否则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并补缴有关税、费。对上述外商投资比例的审核认定,由区商务局(招商局)会同区财政局、区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。
  第三十四条  本优惠政策由区财政局、区商务局(招商局)负责解释。区经济环境投诉中心负责监督政策落实。
  第三十五条  本优惠政策自2012年5月18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15年5月17日。《市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》(市中政发[2007]8号)和《市中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》(市中政发[2007]9号)文件在本优惠政策施行之日起废止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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